2012年5月2日,某联运公司员工驾驶川AG6***号宇通客车在双流东升新车站内,不慎将车站内的自动洗车机的门柱撞弯,同时造成川AG6***号宇通客车受损。联运公司及时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,但保险公司以车辆在营业性维修、养护场所修理、养护期间造成损失为由拒赔。
后联运公司委托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为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,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欣律师办理此案。
王欣律师认为,联运公司为川AG6***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其中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、第三者责任险、车上人员责任险、不计免赔等,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,保险公司应当赔偿,遂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,经开庭审理,人民法院采纳了王欣律师意见,认为车辆在洗车场内将自动洗车机门撞弯的行为,不能视为发生在“营业性养护场所期间”,保险公司对养护场所和养护期间自行做出扩大解释、拒绝保险赔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联运公司****元;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支付*****元。